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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结果与原告所说事实不相符,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2024-04-29 07:25:04 来源:口口声声网 作者:知识 点击:911次

法院调查结果与原告所说事实不相符,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法院审案件以什么为准?

  我们经常听到的法院符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调查要以事实为根据就需要去证明事实的结果真相,这时候就需要证据。原告院事实不是所说事实大家所共知的,是不相需要证据予以支撑的。

  因此,该样简洁的判决说也就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法院查明的法院符法“事实”,是调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根据证据规则、结果生活法则、原告院习惯、所说事实常识…法官依逻辑和经验推理出来的不相事实,这个事实,该样虽然不是客观事实,但是是一个依照法律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这个才是判案的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进行佐证。在审理过程中,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是没有义务去帮你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就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东西,说明证据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赖以生存的东西。

  在诉讼过程中,凡是嘴说的,除了对方未给予否定,或者对方直接承认你所陈述的内容,这时口说的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还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具体怎么判,关键是哪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能自圆其说。

  因此,法院判下来的东西未必就是真实的东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当事人的主张;该主张有相应的证据;该主张合乎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否定该主张。

  所以,事实和证据并不分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以证据为支撑下的事实为准。

如果法院调查的结果原告所说的不符,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判决。或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是部分诉讼请求),或是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是部分诉讼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属于“私法”,判决是以原告诉讼请求做出的,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假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经法院调查,实际被告欠原告15000元,那么原告可以依据事实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5000元,如果原告不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判决被告支付多出的5000元的,属于原告放弃,因为每个人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权的权利,民法是以意思自治至上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们这里的事实,肯定不是原告所说的事实,而是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所做陈述,以及结合我们社会生活经验等等综合认定的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可能跟客观事实存在出入。毕竟我们不是什么主张都能有证据支撑。所以有时候原告所说的事实确实如此,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没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就我们法院来说,主要还是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来裁判。

法院会依据法院的调查结果判决。原告有足够的证据也可翻案,错案的话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国人大,逐级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道理写的要清晰并附带你自己提供的证据。对涉案律师你也可以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举报伪造证据。还可以经常到法院举报法官。

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是处在平等地位的,原告不代表正义,被告也不代表邪恶。

原告与被告当庭直面相对,每个人都可以说话,无关声大声小,只需亮出自己的观点,拿出支撑其观点的证据,看它们的逻辑关系是否成立且符合事实才是关键。

经过法庭调查取证后,发现原告诉讼与事实不符或一部分不符事实,法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1、原告完全败诉,原告要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

原告输了,可以在上诉期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终审。

如果原告在判决后且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原告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情况,可以采用另行起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新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2、同一案件,过了上诉期,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可以申请再审。

结论:法院以调查查证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法院判案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公正司法。

原告诉到法院并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对自己的积极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所做的陈述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原告所做的陈述,属于对自己有利的称述,需要客观证据的辅助加以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当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与原告所陈述得内容不符,法院保证公平公正,以查明得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依法院调查结果为准做审判依据,也证明原告是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 。

我在法院工作,可以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楼主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很难出现,理由有三:一是原告在起诉时一般都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基本证据是有的;二是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如果靠编造事实赢得官司,就需要伪造一系列证据,难度非常大;三是打官司要对簿公堂,被告一般也会聘请律师,不可能让原告的诡计轻易得逞。

当然,也有法院调查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很少见,或者是个别细节不一致。需要区别对待:如果调查的基本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对确定法律关系没有大的影响,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无非是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陈述不符合本案事实,不能够支持原告主张的,原告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法庭调查的事实,如果证明原告起诉被告不适格,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权起诉被告,那么还可能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个事实真相的出入要看性质,一旦虚假诉讼成立,涉及的数额较大、已经给被告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就应当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按法院调查的结果判。在法庭上,原告、被告肯定各执一词,法官相信谁呢?谁得证据过硬就相信谁,有时候法官会依职权自行调查,法官的调查结果当然应该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在法庭上,原告怎么说,只是一面之词,不必当真。

作者: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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